,第四章,信用信息公示与使用第二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廊坊市建设工程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对全市的建设类企业作出年度信用评价.并在廊坊市建设工程信息网或其他媒体上公示,第二十三条、信用信息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公开发布、一、建筑市场主体未注销前 基础信用信息长期发布,二.良好行为信息自发布之日起发布3年.三,不良行为信息自发布之日起发布2年.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第 二。三.项信息发布结束后、转为信用档案长久保存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规定的、信用信息发布期限可以调整 一,缩短发布期限.建筑市场主体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纠正了违法行为 且发布期间未发生新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原信用信息征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缩短不良行为信息公开发布期限,但公开发布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二 延长发布期限、建筑市场主体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违法性质恶劣 后果严重、或者在发布期限内再次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信用信息征集部门可以延长不良行为信息发布期限,延长发布期限不超过4年。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记录,并在相应诚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 同时应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第二十六条,提供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可以登录廊坊市建设工程信息网 提供或者查询信息。实现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活动中责任主体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实行会员制度 并通过协议形式.确定双方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