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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廊坊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 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 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廊坊市建设工程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公布.存储 使用和利用信用信息进行评价,管理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建设类企业、以及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依法需要取得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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