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职能分工第八条,按照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原则,廊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审定.汇总和公布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负责指导协调县。市区 信用评价工作,各县。市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信用信息的采集 审核、汇总.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职能部门审核把关,确保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建设实施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第九条,廊坊市建设局建筑市场管理科牵头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及综合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监理,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不良记录的采集,审核,发布,第十条.廊坊市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科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图审单位。检测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不良记录的采集、审核。上报.第十一条,廊坊市建设局城市建设管理科负责全市市政施工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不良记录的采集.审核,上报工作。第十二条。廊坊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全市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上报工作、第十三条,廊坊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管理的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上报工作,第十四条,廊坊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良信息的采集、汇总。上报。第十五条,廊坊市建设监察办公室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行为的采集.汇总,上报,第十六条,廊坊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负责造价咨询单位和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不良记录的采集,审核.上报,第十七条 建设系统各行业协会负责各方主体奖励信用信息的采集 汇总.上报。第十八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工程项目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审核,登记,汇总等工作。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廊坊市建设工程信息中心具体负责以上各监管部门信息资料的发布工作.第二十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承办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统计 汇总。传送信息、并实行月报制度,认定程序按照,河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廊坊市建设工程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信用记录按照.谁办理 谁记录。谁监管、谁记录,谁奖惩、谁记录.的原则。及时记录信用信息,对发现的不良行为记录、各行政执法和监管部门在不良行为发生或处理后的七个工作日内记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份向工商,劳动、税务等部门征集上一年度建设类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 外地驻廊企业的诚信行为记录,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划分分别由市,县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