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第三十条 房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督导对辖区内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灾害性天气多发季节前后,应当组织房屋所有人对城镇危险房屋进行重点检查 治理.确保人身。财产安全.房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危险房屋档案管理制度和危险房屋治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掌握辖区内危险房屋形成,变迁等状况。指导,督促和协助有关单位或个人治理危险房屋,第三十一条.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结构或超荷载使用致使房屋损坏。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房屋使用人应当负责治理,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导致他人房屋成为危险房屋的、由行为人负责治理,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异产毗连房屋经鉴定属危房的、各所有人对共有.公用的部位和附属建筑物应共同治理.所需费用由各所有人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比例分担.拒不承担责任的.由房管部门调解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三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其他负有治理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危险房屋通知书载明的治理建议.解危措施和期限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 第三十四条,经鉴定属于观察使用或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治理后。经鉴定机构验收确已解除危险的,方可继续使用,逾期未予治理或经验收未解除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按鉴定文书的要求治理,第三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持鉴定机构签发的危险房屋通知书及有父资料办理危险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和拆迁。翻建许可手续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审核批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三十六条,经鉴定机构鉴定需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在不改变原使用性质的情况下翻建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减免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