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生活居住和生产使用安全.促进房屋的有效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1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廊坊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市规划区、各县市城区。建制镇,各种房屋及附属建筑物.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除外、的安全管理 适用本办法 城镇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经营管理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 是指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防治管理。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因地基不均匀沉降,基础损坏或墙。柱。梁 拱等主要承重构件发生倾斜、断裂、致使结构严重变形 损坏 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 不能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管理人,应当加强对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的安全检查和维修、保证其安全和正常使用,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报告。房屋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 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报告.并与房屋所有人协商。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第五条.房屋所有人,房屋使用人应当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房屋的维修和安全检查。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或超荷载使用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或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第六条、市房管部门是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房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指导并协助房屋所有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治理危险房屋,城乡规划 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商行政管理.公安 安监 消防.人防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房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 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辖区的房屋进行检查,排查.对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重点单位以及商场 影剧院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普查,发现危险房屋应当及时组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以及产权单位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组织治理,房屋管理单位.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定期对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检查和修缮、做好房屋安全检查记录,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