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八条。城镇居民进行住宅室内装修.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 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有违规行为 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 或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拒不改正的 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追究其违约责任。第十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交设计方案.向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经鉴定符合房屋安全使用条件的.报城乡规划部门进行审查.一、拆改房屋墙体。柱、梁.板等主体结构的,二,在建成房屋下建造地下室的.三。改变住宅外立面的。四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在房屋屋顶上设置水箱、铁塔,花园,游泳池等设施的,五,其他拆改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明显加大荷载的行为 拆改房屋经房管.规划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申请人拆改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内容进行施工、房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拆改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情况进行核查、第十二条。兴建大型建筑或有桩基 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申请对施工区相邻房屋进行房屋安全跟踪监测,并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维护措施.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工作机构在其管辖区内发现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擅自拆改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房管部门 第十四条,有下列危害房屋结构安全情形之一的,各级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采取安全防治措施,一.遭受暴雨。洪水,地震 滑坡,地面沉降.地裂缝等自然灾害侵袭的,二、遭受爆炸。火灾等破坏的 三,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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