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违法建设,一、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擅自在市区内新建,改建 扩建。含加层.重建和圈院、搭棚的.二。虽经审批、发证.但未按审批要求建设,擅自改变建筑位置.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及阳台,雨蓬。檐口等悬挑体的,三,未经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建筑使用性质的,四,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进行建设的。第二十三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政府责令退回。第二十四条.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拆除或予以没收,对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第二十五条,对于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私有住宅的.由城市建设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罚,对于虽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却不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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