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衡水市市区内 包括主城区,衡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区,衡水湖国家级鸟类与湿地自然保护区及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控制区域内 农村村民建设私有住宅的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逐步改善城市环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衡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衡水市市区内农村村民建设私有住宅的规划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衡水市市区内 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私有住宅 是指上述区域内农村村民个人所有并用于本人或本户居住的、并依法享有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的建筑.私有住宅建设、是指私有住宅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等建设活动,私有住宅建设仅限于平房。第五条,城中村内的私有住宅建设原则上应符合经市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各专项规划,位于衡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还应符合衡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区,总体规划、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第六条,市区内农村村民私有住宅建设必须满足城市规划道路,给水排水 电力通讯.燃气。消防、人防 环卫,环保、自然保护区保护.文物古迹保护、房屋间距及其他规划要求.第七条 村民私有住宅建设应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遵守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私有住宅建设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