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私有住宅建设规划的实施第十三条。市区内私有房屋建设的规划管理,实行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制度。第十四条.在市区内农村村民新建私有房屋、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一,建设个人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私有房屋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如实填写并按要求到所在村,居 委会.乡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持有关批准文件.户口本.身份证等材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核定用地具体位置和界限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建设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 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五条,在市区内农村村民申请私有房屋建设,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一.建设个人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私有房屋建设工程规划申请表。如实填写并按要求到所在村、居 委会、乡镇政府或办事处加盖公章后,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权属证明。户口本 身份证和地形图 必要时出具四邻意见书、以及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等材料、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件后.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通知单.三,建设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通知单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部门放线,验线后,确认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通知单要求后方可破土动工,四、建设个人在房屋竣工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六条、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确需延期的,应在期满一个月前、向核发机关申请延期。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建设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七条.居民建设私有住房应符合下列建筑要求,一。拆除重建,新建的住房应当达到三级耐火等级。二.不得侵占消防通道 三。不得在相邻的围墙上搭建房屋 四 层数为一层、第十八条.私有住房施工期间.如对公共设施,文物古迹,市政管线和相邻房屋安全等产生影响的、建房者应立即停止施工,报告市城市规划局 已造成损失或其他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城市居民不能占用集体土地建房。也不得购买农村村民的住宅.第二十条,农村村民所建住宅不得出租,买卖 转让、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 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材料 城市规划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城市规划管理执法检查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