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七十四条、对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措施补救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 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规定予以罚款.第七十五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六条,阻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八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