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采取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进行多方案比较和论证。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依据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方面准确的基础资料.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有关部门应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第六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规划设计资格.外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市域内的城市规划编制任务,须经衡水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质 第七条.城市规划.含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分区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文本格式。内容,图纸等.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编制的规定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第八条,市、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在编制所在市,镇,的总体规划前,应当成立编制组织 协调.解决编制工作的重大事项、第九条 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必须报经衡水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第十条,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专业规划草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八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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