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一条.主城区以发展第三产业为主.原有易燃 易爆,污染严重。运输量大的工业项目应按照市规划要求逐步迁到工业区内.主城区可适当安排占地少。无污染 用水量小的小型工业项目.严格控制有污染,用水量大的新建、扩建大中型工业项目.第十二条,新建大中型工业项目应设置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工业区内建设.第十三条、农副产品。工业品批发市场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主城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应设置在外环路以外.第十四条.公路长途客运站应设在市区外围,并与城市公共交通站场相衔接,市区内的公路长途客运站应逐步迁出城市中心区,第十五条 旧城区绿地率不得低于25.新城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公园.风景旅游区不得修建与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绿地面积.含水面.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70 机关。企事业单位绿地率不得低于30。低于30.的.含原插建建筑物.不得插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因放射。环保,通讯,卫生等特殊要求需防护隔离的,应设置防护隔离绿化带.防护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征用,第十六条,城市水源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严格遵守水源保护要求、第十七条.住宅建设应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新建住宅 应按照居住区,居住小区 住宅组团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旧城区改建应按照批准的改造规划成片.成组团进行。严格控制插建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进行住宅建设.应按照规定标准代征 拆。公共设施用地.两个以上单位参建的 代征,拆 面积由建设单位平均分担,改变原用地性质插建住宅的。按每住宅单元代征,拆。0.4亩执行、第十九条,主城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住宅用地应严格限制在村内空闲地或原宅基地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村民进行多层或中高层住宅建设,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予批准新征建设用地 一、有闲置地可利用的 二,通过改造可满足用地需要,三.国家或省.市限制的重复建设项目或扩建项目、四,不符合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二。载明单位性质、申请依据、建设用途 面积。技术工艺及环保要求等情况的选址申请报告,三.批准立项的文件.设计任务书或其它有关文件,四,新进市单位须持有省政府或市政府批准进市的文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文件齐备.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 应确定选址意见 并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一.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 规划设计方案或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及说明书、三 定线通知书及测绘单位按定线通知书实地测取的测量数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文件齐备、测量数据准确完整的,应绘制建设用地图,并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三条,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安全防护等需要临时用地的,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二年.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工程竣工验收之日。临时用地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用地单位必须停止使用,并自行清理场地、恢复原貌,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6个月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逾期未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手续,第二十五条。以单位享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与外商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变更土地使用规划要求的。应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商的建设项目。中方建设单位应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需预留发展用地的 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计划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预留期不得超过二年,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预留南水北调工程及市以上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 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适用本辖区的实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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