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由城市桥梁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的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过城市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等。擅自经过城市桥梁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范围内和桥下空间实施违法行为的,由城市桥梁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技术评估报告的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给城市桥梁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盗窃,损毁城市桥梁设施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