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责任,加强管理。确保城市桥梁通畅和安全、根据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桥梁、是指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供车辆 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跨河桥。立交桥。高架桥、涵洞。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桥梁的移交备案,养护维修。检测评估.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城市桥梁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理与养护并重的原则、第五条。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是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城市桥梁管理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城市桥梁的具体管理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桥梁的管理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桥梁的管理工作 不需进行移交的城市桥梁由其管理单位,做好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管理的城市桥梁的养护维修、检测评估等管理所需经费 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其他城市桥梁的养护维修.检测评估等管理所需经费由管理单位予以保障.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城市桥梁科学技术应用,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提高城市桥梁的管理水平。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 侵占等危害城市桥梁安全和干扰城市桥梁正常使用的行为.均有权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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