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森林消防队伍的管理第七条。森林消防队伍.员,在组织。行政上归属组建单位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当地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和培训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森林消防工作方针。遵纪守法。服从当地政府及上级森林消防指挥部的指挥和调度,二 学习森林消防知识。宣传森林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按时参加培训和训练,努力提高扑救技能.三,在扑救森林火灾中,服从指挥,密切配合 积极扑救,力争把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四。爱护装备器材 确保扑火装备完整清洁。性能良好,五 积极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八条,各森林消防队要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制度建设和内业建设 一.专业森林消防队。制度建设.值班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内务管理制度、业务培训制度,学习制度、扑火安全制度.装备器材管理制度。体能训练制度。奖惩制度。内业建设.队牌,队员情况表。辖区内的地形图。行政区划图。森林火灾扑救记录簿、册,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制度建设 集结待命制度 业务学习培训制度 扑火安全制度 装备器材管理制度.内业建设 队牌,队员情况表,辖区内的地形图、行政区划图等、扑火档案,三。应急森林消防队和义务森林消防队根据扑火预案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第九条.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所 负责指挥,协调,调度本辖区的森林消防队伍,各县.市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在紧急情况下,上级森林消防指挥部可以调度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跨区域、跨单位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第十条 在不影响防扑火任务的前提下,专业森林消防队可承担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