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森林消防队伍的管理第七条,森林消防队伍 员,在组织,行政上归属组建单位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当地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和培训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森林消防工作方针,遵纪守法.服从当地政府及上级森林消防指挥部的指挥和调度,二,学习森林消防知识,宣传森林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按时参加培训和训练、努力提高扑救技能.三。在扑救森林火灾中 服从指挥,密切配合.积极扑救。力争把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四,爱护装备器材.确保扑火装备完整清洁。性能良好.五。积极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八条,各森林消防队要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制度建设和内业建设、一、专业森林消防队、制度建设 值班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内务管理制度.业务培训制度,学习制度。扑火安全制度,装备器材管理制度 体能训练制度,奖惩制度.内业建设,队牌,队员情况表、辖区内的地形图、行政区划图、森林火灾扑救记录簿,册.二 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制度建设 集结待命制度,业务学习培训制度。扑火安全制度、装备器材管理制度。内业建设、队牌.队员情况表、辖区内的地形图。行政区划图等,扑火档案,三.应急森林消防队和义务森林消防队根据扑火预案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第九条。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所,负责指挥.协调,调度本辖区的森林消防队伍,各县 市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在紧急情况下。上级森林消防指挥部可以调度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跨区域、跨单位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第十条、在不影响防扑火任务的前提下,专业森林消防队可承担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