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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配套设施移交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套设施移交手续、接收单位应当及时配合接收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配套设施移交后的保修责任,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将红线内道路 非市政道路、桥梁.路灯,排水,环卫,绿化 边坡,消防,邮政等设施移交给建设单位或业主委托的物业公司、由接收单位出具同意接收文件、将红线内道路与市政道路连接后 连接部分移交给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管理、如果红线内含有市政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一并移交,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出具同意接收文件.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将幼儿园移交给项目所在区市县,先导区教育主管部门 由其教育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接收文件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将社区管理用房移交给项目所在区市县,先导区民政主管部门 由其民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接收文件,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将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所有的公共停车泊位移交给全体业主、由物业公司代为接收,并出具同意接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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