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证金返还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若2年期间未出现质量缺陷的.满2年时返还保证金和利息的70,满5年时将余额和利息全部返还。若2年期间出现质量缺陷且已进行保修的.满2年时返还保证金和利息的50。满5年时将余额和利息全部返还.因承包人原因出现质量缺陷但未进行保修的、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 满5年时返还保证金余额和利息。合同有特殊约定的.在不违反本条规定的原则下可按合同执行。第十六条,对社会投资项目.保证金返还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 承包人应向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书。见附件二。并附金融机构出具的保证金预留,支取凭证等材料原件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书应经发包人。物业公司,无物业公司时 为业主委员会或产权人,下同 等单位确认 二 监督机构对相关申请材料核实无误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保证金返还报告,见附件三,即.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大连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保证金返还报告 其他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向当地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保证金返还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监督机构向金融机构发出返还通知,三。有关单位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为同意返还.发包人等单位提出异议承包人不认可的、由监督机构仲裁并执行。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即时向承包人支付返还保证金。逾期返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计付利息、并按照保证金托管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八条,经确认原承包人解体或撤销的。按有关债权债务等规定处分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