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证金返还,第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若2年期间未出现质量缺陷的 满2年时返还保证金和利息的70.满5年时将余额和利息全部返还、若2年期间出现质量缺陷且已进行保修的,满2年时返还保证金和利息的50 满5年时将余额和利息全部返还,因承包人原因出现质量缺陷但未进行保修的.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满5年时返还保证金余额和利息 合同有特殊约定的.在不违反本条规定的原则下可按合同执行 第十六条.对社会投资项目,保证金返还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承包人应向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书,见附件二 并附金融机构出具的保证金预留.支取凭证等材料原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复印件 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书应经发包人。物业公司,无物业公司时、为业主委员会或产权人。下同,等单位确认,二.监督机构对相关申请材料核实无误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保证金返还报告,见附件三。即、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大连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保证金返还报告,其他各区 市,县。先导区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向当地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保证金返还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监督机构向金融机构发出返还通知.三 有关单位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为同意返还。发包人等单位提出异议承包人不认可的 由监督机构仲裁并执行。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即时向承包人支付返还保证金,逾期返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计付利息.并按照保证金托管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八条,经确认原承包人解体或撤销的,按有关债权债务等规定处分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