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证金返还、第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若2年期间未出现质量缺陷的,满2年时返还保证金和利息的70 满5年时将余额和利息全部返还 若2年期间出现质量缺陷且已进行保修的 满2年时返还保证金和利息的50,满5年时将余额和利息全部返还。因承包人原因出现质量缺陷但未进行保修的。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满5年时返还保证金余额和利息 合同有特殊约定的.在不违反本条规定的原则下可按合同执行,第十六条,对社会投资项目,保证金返还时 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承包人应向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书.见附件二.并附金融机构出具的保证金预留 支取凭证等材料原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书应经发包人,物业公司,无物业公司时,为业主委员会或产权人、下同,等单位确认,二 监督机构对相关申请材料核实无误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保证金返还报告。见附件三,即。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大连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保证金返还报告 其他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向当地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保证金返还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监督机构向金融机构发出返还通知,三.有关单位14日内不予答复 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为同意返还。发包人等单位提出异议承包人不认可的、由监督机构仲裁并执行,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即时向承包人支付返还保证金.逾期返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计付利息.并按照保证金托管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八条 经确认原承包人解体或撤销的、按有关债权债务等规定处分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