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证金返还.第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若2年期间未出现质量缺陷的。满2年时返还保证金和利息的70.满5年时将余额和利息全部返还,若2年期间出现质量缺陷且已进行保修的 满2年时返还保证金和利息的50.满5年时将余额和利息全部返还。因承包人原因出现质量缺陷但未进行保修的 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满5年时返还保证金余额和利息 合同有特殊约定的.在不违反本条规定的原则下可按合同执行、第十六条。对社会投资项目 保证金返还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承包人应向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书、见附件二.并附金融机构出具的保证金预留 支取凭证等材料原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复印件 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书应经发包人、物业公司,无物业公司时。为业主委员会或产权人、下同。等单位确认、二、监督机构对相关申请材料核实无误后 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保证金返还报告,见附件三 即,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大连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保证金返还报告。其他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向当地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保证金返还报告 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监督机构向金融机构发出返还通知,三,有关单位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 视为同意返还,发包人等单位提出异议承包人不认可的,由监督机构仲裁并执行、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即时向承包人支付返还保证金 逾期返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计付利息.并按照保证金托管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八条。经确认原承包人解体或撤销的。按有关债权债务等规定处分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