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证金返还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若2年期间未出现质量缺陷的 满2年时返还保证金和利息的70 满5年时将余额和利息全部返还、若2年期间出现质量缺陷且已进行保修的,满2年时返还保证金和利息的50.满5年时将余额和利息全部返还,因承包人原因出现质量缺陷但未进行保修的、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 满5年时返还保证金余额和利息,合同有特殊约定的,在不违反本条规定的原则下可按合同执行,第十六条.对社会投资项目,保证金返还时 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承包人应向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书,见附件二,并附金融机构出具的保证金预留 支取凭证等材料原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书应经发包人。物业公司.无物业公司时、为业主委员会或产权人,下同 等单位确认.二。监督机构对相关申请材料核实无误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保证金返还报告,见附件三 即 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大连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保证金返还报告、其他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向当地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保证金返还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 监督机构向金融机构发出返还通知,三 有关单位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 视为同意返还。发包人等单位提出异议承包人不认可的,由监督机构仲裁并执行,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即时向承包人支付返还保证金 逾期返还的。从逾期之日起 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计付利息 并按照保证金托管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八条。经确认原承包人解体或撤销的,按有关债权债务等规定处分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