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证金返还、第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若2年期间未出现质量缺陷的 满2年时返还保证金和利息的70。满5年时将余额和利息全部返还.若2年期间出现质量缺陷且已进行保修的。满2年时返还保证金和利息的50、满5年时将余额和利息全部返还,因承包人原因出现质量缺陷但未进行保修的.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满5年时返还保证金余额和利息.合同有特殊约定的,在不违反本条规定的原则下可按合同执行.第十六条 对社会投资项目,保证金返还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 承包人应向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书,见附件二,并附金融机构出具的保证金预留,支取凭证等材料原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书应经发包人。物业公司.无物业公司时、为业主委员会或产权人。下同、等单位确认.二,监督机构对相关申请材料核实无误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保证金返还报告 见附件三。即,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大连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保证金返还报告。其他各区、市 县,先导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向当地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保证金返还报告 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监督机构向金融机构发出返还通知,三 有关单位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为同意返还,发包人等单位提出异议承包人不认可的、由监督机构仲裁并执行.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即时向承包人支付返还保证金 逾期返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计付利息,并按照保证金托管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八条、经确认原承包人解体或撤销的 按有关债权债务等规定处分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