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证金返还,第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若2年期间未出现质量缺陷的 满2年时返还保证金和利息的70.满5年时将余额和利息全部返还。若2年期间出现质量缺陷且已进行保修的 满2年时返还保证金和利息的50、满5年时将余额和利息全部返还,因承包人原因出现质量缺陷但未进行保修的。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满5年时返还保证金余额和利息,合同有特殊约定的.在不违反本条规定的原则下可按合同执行、第十六条,对社会投资项目、保证金返还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承包人应向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书,见附件二,并附金融机构出具的保证金预留。支取凭证等材料原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复印件 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书应经发包人、物业公司、无物业公司时,为业主委员会或产权人 下同,等单位确认、二.监督机构对相关申请材料核实无误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保证金返还报告,见附件三 即,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大连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保证金返还报告,其他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向当地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保证金返还报告 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监督机构向金融机构发出返还通知.三、有关单位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为同意返还.发包人等单位提出异议承包人不认可的。由监督机构仲裁并执行。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即时向承包人支付返还保证金,逾期返还的 从逾期之日起 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计付利息,并按照保证金托管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八条 经确认原承包人解体或撤销的,按有关债权债务等规定处分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