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证金返还、第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若2年期间未出现质量缺陷的,满2年时返还保证金和利息的70 满5年时将余额和利息全部返还、若2年期间出现质量缺陷且已进行保修的。满2年时返还保证金和利息的50,满5年时将余额和利息全部返还。因承包人原因出现质量缺陷但未进行保修的、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满5年时返还保证金余额和利息 合同有特殊约定的,在不违反本条规定的原则下可按合同执行 第十六条 对社会投资项目,保证金返还时 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承包人应向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书、见附件二.并附金融机构出具的保证金预留。支取凭证等材料原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书应经发包人,物业公司.无物业公司时 为业主委员会或产权人,下同,等单位确认 二,监督机构对相关申请材料核实无误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保证金返还报告,见附件三,即.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大连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保证金返还报告,其他各区、市、县 先导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向当地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保证金返还报告 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监督机构向金融机构发出返还通知,三.有关单位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为同意返还 发包人等单位提出异议承包人不认可的。由监督机构仲裁并执行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即时向承包人支付返还保证金、逾期返还的 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计付利息,并按照保证金托管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八条,经确认原承包人解体或撤销的,按有关债权债务等规定处分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