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证金返还,第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若2年期间未出现质量缺陷的.满2年时返还保证金和利息的70,满5年时将余额和利息全部返还、若2年期间出现质量缺陷且已进行保修的,满2年时返还保证金和利息的50,满5年时将余额和利息全部返还,因承包人原因出现质量缺陷但未进行保修的 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满5年时返还保证金余额和利息。合同有特殊约定的,在不违反本条规定的原则下可按合同执行,第十六条。对社会投资项目.保证金返还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承包人应向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书、见附件二,并附金融机构出具的保证金预留.支取凭证等材料原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复印件 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书应经发包人.物业公司,无物业公司时,为业主委员会或产权人 下同、等单位确认,二。监督机构对相关申请材料核实无误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保证金返还报告,见附件三、即。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大连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保证金返还报告 其他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向当地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保证金返还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监督机构向金融机构发出返还通知 三,有关单位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 视为同意返还。发包人等单位提出异议承包人不认可的,由监督机构仲裁并执行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即时向承包人支付返还保证金,逾期返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计付利息。并按照保证金托管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经确认原承包人解体或撤销的、按有关债权债务等规定处分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