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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证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对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第十二条,保证金仅用于支付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缺陷,且原承包人解体 撤销或无能力维修等情况而由发包人另行组织进行维修的费用.第十三条 使用保证金时 由产权人.或使用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选择维修施工单位、当出现发包人解体、撤销等情况时.产权人,或使用人、向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可由其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选择维修施工单位。维修施工单位应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确定的维修价款应经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维修施工单位按双方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完成维修任务后,发包人、出现发包人解体、撤销等情况时.为产权人或使用人。下同,应及时组织维修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形成书面意见后、发包人和维修施工单位共同向监督机构申请保证金,保证金使用额度不得超过本工程缴纳的保证金数额及利息 对于社会投资项目,监督机构接到发包人和维修施工单位共同申请后 向金融机构出具工程维修资金支付通知。见附件一,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10日内从保证金中支付维修资金给维修施工单位、第十四条 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缓存、滞留.挪用.封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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