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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证金的使用。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对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第十二条,保证金仅用于支付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缺陷.且原承包人解体、撤销或无能力维修等情况而由发包人另行组织进行维修的费用,第十三条、使用保证金时。由产权人.或使用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选择维修施工单位.当出现发包人解体,撤销等情况时 产权人、或使用人 向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可由其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选择维修施工单位、维修施工单位应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确定的维修价款应经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维修施工单位按双方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完成维修任务后.发包人,出现发包人解体、撤销等情况时.为产权人或使用人。下同 应及时组织维修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形成书面意见后 发包人和维修施工单位共同向监督机构申请保证金、保证金使用额度不得超过本工程缴纳的保证金数额及利息.对于社会投资项目,监督机构接到发包人和维修施工单位共同申请后 向金融机构出具工程维修资金支付通知。见附件一。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10日内从保证金中支付维修资金给维修施工单位.第十四条 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缓存。滞留,挪用,封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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