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临时建设.临时用地具有调整权.终止使用权,第二十一条、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不得擅自出租。出售或转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就单位和个人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划管理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占地范围围栏.不得随意扩大面积,一经发现扩大面积。按违章占地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和使用土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建设停工或停止使用土地。视其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做出拆除临建、停止使用土地或一并处以罚款的处理,违章临建的处罚按工程费用总额10。至30 罚款.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缴纳的规划管理费.占地费、罚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开具财政部门统一收据 罚款全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保证金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开具临时收款依据 第二十五条.阻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强行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 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11、用职权,拘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