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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临时用地管理,第十四条.临时用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因建设工程施工,堆物.堆料及其它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第十五条。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建设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第十六条,临时用地为了不影响城市的容貌和环境,须按批准的占用位置围栏。第十七条,临时占地的期限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其性质确定 一般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和个人应清理现场。恢复原貌。特殊情况确需延期使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办理延期手续,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临时占地的,需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占地地点,范围,面积,使用性质.使用期限、因施工堆物,堆料占地,同时应出示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持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第十九条,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缴纳规划管理费和临时占地费、规划管理费、临时占地费收取按有关规定执行。临时占地费一次性交纳被批准使用时间内的全部数额 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占地费,应视种植品种按使用年限补偿青苗费、补偿数额应按有关规定和农民具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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