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廊坊市电子专用材料单晶硅生长用石英坩埚工艺技术规范 DB1310/T 227-2020
  • 河北省城镇用水用气报装服务导则 DB13(J)/T 8355-2020
  • 张家口市滑雪场所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 河北省天然植物提取物中危害成分检测 第12部分:甜菊糖苷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 DB13/T 5189.12-2020
  • 邯郸市儿童口罩 DB1304/T 325-2020
  • 河北省细胞制备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 DB13/T 5162-2019
  • 河北省综合细胞库建设与管理规范 DB13/T 5163-2020
  • 河北省公路桥梁基桩钢筋笼长度电磁法检测规程 DB13/T 5191-2020
  • 河北省天然植物提取物中危害成分检测 第2部分:二氧化硫的测定 DB13/T 5189.2-2020
  • 河北省建筑条例 2015年修正
,第三章.临时用地管理,第十四条。临时用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因建设工程施工,堆物,堆料及其它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第十五条 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建设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第十六条 临时用地为了不影响城市的容貌和环境,须按批准的占用位置围栏,第十七条,临时占地的期限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其性质确定 一般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和个人应清理现场,恢复原貌 特殊情况确需延期使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办理延期手续,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临时占地的。需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占地地点、范围,面积 使用性质,使用期限、因施工堆物,堆料占地,同时应出示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持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第十九条 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缴纳规划管理费和临时占地费,规划管理费、临时占地费收取按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占地费一次性交纳被批准使用时间内的全部数额、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占地费,应视种植品种按使用年限补偿青苗费 补偿数额应按有关规定和农民具体协商.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