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临时建设管理、第五条。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临时性建筑、广告牌、亭,棚,及其它设施,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临时建设、不得破坏城市景观,容貌 污染城市环境、妨碍城市交通,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周围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第七条。临时建设一般不准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走廊,河道等。桥东,桥西,宣化、下花园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主要街道及张宣公路。下花园二级公路两侧200米范围内一般不准进行临时建设 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严格审批,第八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使用性质和建筑物在城市所处的位置、提出建筑材料。外观 色彩、高度等要求.第九条,利用城市临时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出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十条,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广告牌.亭.棚等。及其它设施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无偿拆除、清理现场、恢复原貌,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在使用期满二个月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城市建设情况 决定是否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需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内容应包括建筑地点.建筑面积,使用性质.使用期限等 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确认后办理审批手续。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十二条。在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规划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占地费和建设保证金 建筑物按期拆除、恢复原貌后。将建设保证金退还建设单位或个人、不按期拆除 建设保证金用于拆除和清理现场。第十三条,临时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位置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施工前应通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经确认无误签字后.方可正式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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