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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临时建设管理、第五条、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临时性建筑,广告牌,亭、棚 及其它设施。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临时建设,不得破坏城市景观、容貌。污染城市环境。妨碍城市交通。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周围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第七条.临时建设一般不准占用城市道路,广场 公园,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走廊.河道等、桥东,桥西,宣化.下花园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主要街道及张宣公路.下花园二级公路两侧200米范围内一般不准进行临时建设 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 严格审批。第八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等使用性质和建筑物在城市所处的位置,提出建筑材料、外观.色彩 高度等要求 第九条 利用城市临时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出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十条。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广告牌 亭。棚等,及其它设施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无偿拆除。清理现场 恢复原貌 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 应在使用期满二个月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城市建设情况 决定是否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需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建筑地点,建筑面积、使用性质,使用期限等.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确认后办理审批手续。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十二条.在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规划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占地费和建设保证金 建筑物按期拆除.恢复原貌后,将建设保证金退还建设单位或个人、不按期拆除,建设保证金用于拆除和清理现场.第十三条,临时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位置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施工前应通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经确认无误签字后.方可正式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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