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临时建设管理,第五条 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临时性建筑、广告牌,亭、棚、及其它设施,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临时建设,不得破坏城市景观.容貌 污染城市环境,妨碍城市交通,危害公共安全 不得影响周围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第七条,临时建设一般不准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走廊。河道等,桥东、桥西,宣化,下花园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主要街道及张宣公路,下花园二级公路两侧200米范围内一般不准进行临时建设。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严格审批,第八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使用性质和建筑物在城市所处的位置、提出建筑材料,外观 色彩、高度等要求,第九条,利用城市临时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工商行政管理 卫生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时 应出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十条,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广告牌。亭.棚等,及其它设施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无偿拆除.清理现场,恢复原貌,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在使用期满二个月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城市建设情况 决定是否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需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建筑地点 建筑面积,使用性质、使用期限等,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确认后办理审批手续。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十二条 在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规划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占地费和建设保证金,建筑物按期拆除,恢复原貌后。将建设保证金退还建设单位或个人、不按期拆除.建设保证金用于拆除和清理现场 第十三条,临时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位置进行施工 不得随意变更.施工前应通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经确认无误签字后。方可正式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