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临时建设管理,第五条。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临时性建筑。广告牌.亭、棚。及其它设施。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临时建设 不得破坏城市景观、容貌,污染城市环境,妨碍城市交通 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周围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第七条.临时建设一般不准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 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走廊 河道等,桥东,桥西,宣化。下花园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主要街道及张宣公路,下花园二级公路两侧200米范围内一般不准进行临时建设,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严格审批,第八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等使用性质和建筑物在城市所处的位置,提出建筑材料 外观.色彩,高度等要求.第九条、利用城市临时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工商行政管理 卫生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出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十条.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广告牌。亭.棚等,及其它设施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 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无偿拆除。清理现场.恢复原貌.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 应在使用期满二个月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城市建设情况 决定是否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需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内容应包括建筑地点、建筑面积。使用性质.使用期限等。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确认后办理审批手续,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十二条。在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规划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占地费和建设保证金 建筑物按期拆除 恢复原貌后.将建设保证金退还建设单位或个人.不按期拆除、建设保证金用于拆除和清理现场 第十三条、临时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位置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 施工前应通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经确认无误签字后,方可正式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