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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临时建设管理 第五条。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临时性建筑 广告牌,亭 棚 及其它设施,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临时建设、不得破坏城市景观、容貌 污染城市环境、妨碍城市交通、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周围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第七条、临时建设一般不准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走廊.河道等、桥东、桥西、宣化.下花园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主要街道及张宣公路。下花园二级公路两侧200米范围内一般不准进行临时建设、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严格审批、第八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使用性质和建筑物在城市所处的位置,提出建筑材料。外观。色彩.高度等要求.第九条。利用城市临时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出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十条,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广告牌。亭、棚等。及其它设施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无偿拆除.清理现场。恢复原貌、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在使用期满二个月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城市建设情况,决定是否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需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建筑地点.建筑面积.使用性质,使用期限等 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确认后办理审批手续.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十二条,在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规划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占地费和建设保证金,建筑物按期拆除、恢复原貌后.将建设保证金退还建设单位或个人,不按期拆除、建设保证金用于拆除和清理现场、第十三条 临时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位置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施工前应通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经确认无误签字后,方可正式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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