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临时建设管理.第五条,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临时性建筑,广告牌、亭,棚、及其它设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临时建设,不得破坏城市景观,容貌.污染城市环境 妨碍城市交通 危害公共安全 不得影响周围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第七条 临时建设一般不准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走廊 河道等 桥东,桥西、宣化,下花园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主要街道及张宣公路,下花园二级公路两侧200米范围内一般不准进行临时建设。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严格审批。第八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使用性质和建筑物在城市所处的位置。提出建筑材料,外观,色彩,高度等要求,第九条 利用城市临时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出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十条.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广告牌。亭、棚等.及其它设施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无偿拆除、清理现场。恢复原貌.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在使用期满二个月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城市建设情况.决定是否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需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建筑地点.建筑面积,使用性质,使用期限等,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确认后办理审批手续 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十二条.在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时 应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规划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占地费和建设保证金、建筑物按期拆除。恢复原貌后、将建设保证金退还建设单位或个人、不按期拆除。建设保证金用于拆除和清理现场,第十三条.临时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位置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施工前应通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经确认无误签字后,方可正式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