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临时建设管理.第五条、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临时性建筑,广告牌、亭 棚,及其它设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临时建设 不得破坏城市景观,容貌 污染城市环境,妨碍城市交通。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周围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第七条 临时建设一般不准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 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走廊,河道等,桥东,桥西,宣化,下花园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主要街道及张宣公路 下花园二级公路两侧200米范围内一般不准进行临时建设。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严格审批、第八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等使用性质和建筑物在城市所处的位置.提出建筑材料。外观。色彩,高度等要求 第九条,利用城市临时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时 应出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十条,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广告牌。亭 棚等、及其它设施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使用期满后 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无偿拆除 清理现场。恢复原貌.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在使用期满二个月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城市建设情况.决定是否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 需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建筑地点.建筑面积 使用性质、使用期限等,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确认后办理审批手续,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十二条,在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规划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占地费和建设保证金.建筑物按期拆除。恢复原貌后,将建设保证金退还建设单位或个人 不按期拆除,建设保证金用于拆除和清理现场.第十三条,临时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位置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施工前应通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经确认无误签字后、方可正式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