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第十一条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直管住宅由房屋建筑管理单位实施,单位自管住宅由房屋建筑产权单位实施,已售公有住宅由原售房单位实施。原售房单位灭失的,现接管单位实施.无接管单位的 由房屋所在地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是征询住户的改造意愿 筹集和管理改造资金。委托设计。组织施工单位与材料供应单位招标。委托监理、办理项目审批、协调住户与施工单位的配合.组织项目验收等工作,第十二条。供热单位是供热计量改造和供热计量收费的责任单位、在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中、项目实施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民用建筑工程供热计量装置专项合同。供热单位负责提出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的技术要求 采购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指导或参与供热计量及温控装置的施工安装.参加项目竣工验收、供热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热源和管网节能改造、有能力的供热单位,也可以作为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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