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第十一条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直管住宅由房屋建筑管理单位实施,单位自管住宅由房屋建筑产权单位实施。已售公有住宅由原售房单位实施,原售房单位灭失的、现接管单位实施、无接管单位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是征询住户的改造意愿 筹集和管理改造资金,委托设计 组织施工单位与材料供应单位招标、委托监理,办理项目审批、协调住户与施工单位的配合、组织项目验收等工作、第十二条,供热单位是供热计量改造和供热计量收费的责任单位.在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中,项目实施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 民用建筑工程供热计量装置专项合同、供热单位负责提出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的技术要求.采购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指导或参与供热计量及温控装置的施工安装。参加项目竣工验收。供热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热源和管网节能改造 有能力的供热单位,也可以作为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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