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第十一条,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直管住宅由房屋建筑管理单位实施。单位自管住宅由房屋建筑产权单位实施 已售公有住宅由原售房单位实施,原售房单位灭失的.现接管单位实施.无接管单位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 是征询住户的改造意愿。筹集和管理改造资金.委托设计、组织施工单位与材料供应单位招标、委托监理.办理项目审批.协调住户与施工单位的配合 组织项目验收等工作、第十二条,供热单位是供热计量改造和供热计量收费的责任单位.在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中,项目实施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民用建筑工程供热计量装置专项合同。供热单位负责提出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的技术要求 采购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指导或参与供热计量及温控装置的施工安装,参加项目竣工验收,供热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热源和管网节能改造,有能力的供热单位。也可以作为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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