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订本区县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对改造项目落实 资金筹措.财政资金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方面内容做出具体规定、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京建材,2008。367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按本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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