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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资金筹措和管理第十三条、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实行多元化资金筹措和以奖代补、定额补助、结合抗震加固等相关工作,通过申请中央财政支持,市政府.区县政府,产权单位,业主和供热单位等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 市级财政的资金补助办法按,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二 2011、1362号,执行 第十四条,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热源与管网热平衡改造,由供热单位负责筹措资金.并按照规定申请财政补助。更新.改造老旧供热管网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资金 同时进行室内供热计量改造的、可申请中央和本市有关资金,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市属企事业单位实施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资金 按照国家和本市财务及税务有关规定列支、第十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前向各区县下达下一年度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任务指标 各区县政府根据下达的任务指标安排下一年度的改造项目与资金 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局在每年3月15日前 6月15日前 9月15日前、12月15日前 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任务落实情况和、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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