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不服从管理导致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并将其列入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编制。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审核,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 应当将双方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的相关职责在监理合同中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应当经该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应当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应当主要包含下列内容,一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车通道,室外消防水源。室内消防供水以及安全疏散保障措施.三,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用房等临时建筑物的搭建方案、四。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五.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六。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组织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消防安全检查 并做好检查记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 工地防火检查。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审批,义务消防队训练。材料仓库。木工间 机修间.电焊间、油漆间 职工宿舍.食堂间等特殊重点部位防火管理等内容。第十五条,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消除消防安全事故隐患 及时,如实报告消防安全事故,第十六条.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内容的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第十七条、施工单位设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所需资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对列入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中属于消防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费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 楼梯口以及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部位。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建筑内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符合消防安全标准要求、并保持其畅通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分别设置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物内,生活区食堂除外.禁止使用电热器具和燃气用具、生活区食堂内使用电热器具和燃气用具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采用易燃材料进行搭建和内部分隔。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消防安全标准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设置临时的室外消防水源.室内消防供水设施。消防车通道。临时室外消防水源和室内消防供水设施必须完整有效.在建设工程的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 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通道上堆物 堆料 禁止挤占临时消防车通道、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设置的施工升降机。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标准.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配备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灭火器材、应当符合相关的消防安全标准、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电工,电气焊工等具有火灾危险的特殊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第二十六条 电气焊割等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尚未竣工但已局部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工程或者两个以及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割等明火作业时.除应当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外 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还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 保证施工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要求存放 保管易燃.可燃施工材料,第二十九条、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不得存放在建设工程内,施工过程中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应当制订消防安全措施,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使用后废弃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及时清除,在建建设工程内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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