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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设.设计,工程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与施工单位明确双方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并签订责任书、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对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 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设施和器材.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包括消防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经费在内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八条,符合,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其消防安全的基本情况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公安消防机构接受备案后。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第九条.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 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涉及到消防安全的,设计单位在设计时,应当提出施工过程中预防消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会审交底时、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将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保障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有关措施,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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