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各区政府.管委会 对实施旧村改造的村要加大督导力度、确保旧村改造全过程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发现问题应及时协调解决、要依法保障广大村民,建设业主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旧村改造工作和谐.有序进行。第二十六条。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旧村改造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规划设计和工程建设质量,杜绝违法建筑现象发生.第二十七条、规范旧村改造项目市场化运作行为,对旧村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市 区有关部门必须及时依法查处 严厉打击.第二十八条,旧村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拆迁补偿安置争议的,由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及时协调处理、旧村改造用地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拆迁补偿安置争议的,拆迁当事人一方可向区房管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申请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组织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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