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用地第七条,实施旧村改造的村必须编制旧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旧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的要求 并结合旧村用地现状。拆迁安置方案 资金平衡等实际.在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区。管委会 旧村改造办公室会同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合理确定安置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出让用地的面积,位置和界限 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第八条,旧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区政府初审后,报市规划部门审批,经批准的旧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修改的 必须按原程序报批.第九条.旧村改造应当在旧村用地现状范围内组织实施,如旧村用地与规划用地不一致,应当按规划要求实行等面积置换 在旧村用地条件允许的前提下 因规划需要下列项目用地、造成建设资金难以平衡的。可在旧村用地范围外增加相应的用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解决。一,城市主 次干道路.宽度.18米。二,城市公共绿地。不包括小区内的公共绿地 三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较大型市政设施和公建配套项目、不含幼托所,配电所、停车场、垃圾中转站。公厕等小区配套项目、四.铁路,高速公路,高压电线等控制用地 五,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用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用地项目的征地、包括增加用地,拆迁.安置及相关费用纳入旧村改造项目统一实施并结算、其工程建设资金由区政府 管委会.统筹安排,如需由市级安排的 须报市政府审定、第十条、旧村改造用地纳入全市用地计划.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内进行旧村改造的.其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应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组织实施、其中。市政设施 公建配套。拆迁安置等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经营性用地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外的.拆迁安置用地可为集体建设用地.第十一条,旧村改造项目中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后、其土地出让金缴入市级国库。并按规定计提有关规费和专项资金后.应当在1个月内全部返还所在的区政府 管委会 返还区政府 管委会、的土地出让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制定实施.旧村改造投入费用纳入土地出让成本 由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后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