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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与用地第七条。实施旧村改造的村必须编制旧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 旧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的要求,并结合旧村用地现状,拆迁安置方案,资金平衡等实际。在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区、管委会、旧村改造办公室会同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合理确定安置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出让用地的面积。位置和界限、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第八条.旧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区政府初审后,报市规划部门审批.经批准的旧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修改的.必须按原程序报批.第九条.旧村改造应当在旧村用地现状范围内组织实施,如旧村用地与规划用地不一致。应当按规划要求实行等面积置换,在旧村用地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因规划需要下列项目用地,造成建设资金难以平衡的、可在旧村用地范围外增加相应的用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解决.一、城市主。次干道路.宽度,18米 二。城市公共绿地、不包括小区内的公共绿地,三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较大型市政设施和公建配套项目、不含幼托所,配电所。停车场、垃圾中转站,公厕等小区配套项目。四、铁路、高速公路、高压电线等控制用地,五,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用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用地项目的征地。包括增加用地.拆迁,安置及相关费用纳入旧村改造项目统一实施并结算,其工程建设资金由区政府、管委会.统筹安排 如需由市级安排的,须报市政府审定。第十条,旧村改造用地纳入全市用地计划,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内进行旧村改造的 其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应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组织实施 其中。市政设施.公建配套 拆迁安置等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经营性用地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外的 拆迁安置用地可为集体建设用地、第十一条。旧村改造项目中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后 其土地出让金缴入市级国库.并按规定计提有关规费和专项资金后 应当在1个月内全部返还所在的区政府.管委会.返还区政府 管委会、的土地出让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制定实施、旧村改造投入费用纳入土地出让成本,由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后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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