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用地第七条。实施旧村改造的村必须编制旧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旧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的要求 并结合旧村用地现状、拆迁安置方案,资金平衡等实际,在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区,管委会、旧村改造办公室会同所在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和村委会、合理确定安置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出让用地的面积,位置和界限.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第八条 旧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区政府初审后、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旧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修改的.必须按原程序报批、第九条,旧村改造应当在旧村用地现状范围内组织实施,如旧村用地与规划用地不一致。应当按规划要求实行等面积置换。在旧村用地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因规划需要下列项目用地。造成建设资金难以平衡的。可在旧村用地范围外增加相应的用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解决.一,城市主,次干道路,宽度,18米,二,城市公共绿地,不包括小区内的公共绿地、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较大型市政设施和公建配套项目、不含幼托所.配电所.停车场、垃圾中转站 公厕等小区配套项目、四.铁路,高速公路、高压电线等控制用地,五,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用地,前款第。一,项至第 五、项用地项目的征地,包括增加用地,拆迁、安置及相关费用纳入旧村改造项目统一实施并结算.其工程建设资金由区政府,管委会 统筹安排。如需由市级安排的、须报市政府审定,第十条、旧村改造用地纳入全市用地计划、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内进行旧村改造的,其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应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组织实施。其中,市政设施,公建配套、拆迁安置等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经营性用地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外的。拆迁安置用地可为集体建设用地,第十一条 旧村改造项目中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后,其土地出让金缴入市级国库。并按规定计提有关规费和专项资金后。应当在1个月内全部返还所在的区政府、管委会。返还区政府,管委会。的土地出让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区政府.管委会 制定实施,旧村改造投入费用纳入土地出让成本.由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后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