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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第七条、实施旧村改造的村必须编制旧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旧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的要求 并结合旧村用地现状、拆迁安置方案 资金平衡等实际.在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的基础上 由区,管委会。旧村改造办公室会同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合理确定安置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出让用地的面积,位置和界限 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第八条、旧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区政府初审后.报市规划部门审批。经批准的旧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修改的。必须按原程序报批 第九条 旧村改造应当在旧村用地现状范围内组织实施。如旧村用地与规划用地不一致,应当按规划要求实行等面积置换,在旧村用地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因规划需要下列项目用地,造成建设资金难以平衡的。可在旧村用地范围外增加相应的用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解决、一 城市主,次干道路.宽度。18米.二 城市公共绿地。不包括小区内的公共绿地。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较大型市政设施和公建配套项目.不含幼托所 配电所 停车场,垃圾中转站、公厕等小区配套项目.四、铁路.高速公路。高压电线等控制用地、五,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用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用地项目的征地 包括增加用地 拆迁、安置及相关费用纳入旧村改造项目统一实施并结算。其工程建设资金由区政府 管委会 统筹安排.如需由市级安排的,须报市政府审定.第十条.旧村改造用地纳入全市用地计划。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内进行旧村改造的,其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应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组织实施 其中.市政设施 公建配套.拆迁安置等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经营性用地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外的.拆迁安置用地可为集体建设用地.第十一条,旧村改造项目中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后.其土地出让金缴入市级国库,并按规定计提有关规费和专项资金后.应当在1个月内全部返还所在的区政府.管委会,返还区政府.管委会.的土地出让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制定实施,旧村改造投入费用纳入土地出让成本,由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后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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