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用地第七条,实施旧村改造的村必须编制旧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旧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的要求,并结合旧村用地现状,拆迁安置方案,资金平衡等实际,在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区,管委会 旧村改造办公室会同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和村委会 合理确定安置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出让用地的面积,位置和界限、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第八条,旧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区政府初审后,报市规划部门审批、经批准的旧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修改的.必须按原程序报批。第九条,旧村改造应当在旧村用地现状范围内组织实施,如旧村用地与规划用地不一致、应当按规划要求实行等面积置换、在旧村用地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因规划需要下列项目用地,造成建设资金难以平衡的 可在旧村用地范围外增加相应的用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解决.一。城市主、次干道路、宽度,18米、二、城市公共绿地。不包括小区内的公共绿地 三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较大型市政设施和公建配套项目 不含幼托所。配电所,停车场,垃圾中转站,公厕等小区配套项目,四。铁路,高速公路,高压电线等控制用地,五,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用地 前款第 一 项至第,五 项用地项目的征地 包括增加用地,拆迁。安置及相关费用纳入旧村改造项目统一实施并结算.其工程建设资金由区政府.管委会,统筹安排,如需由市级安排的,须报市政府审定,第十条。旧村改造用地纳入全市用地计划。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内进行旧村改造的,其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应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组织实施,其中,市政设施,公建配套,拆迁安置等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经营性用地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外的 拆迁安置用地可为集体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旧村改造项目中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后,其土地出让金缴入市级国库,并按规定计提有关规费和专项资金后.应当在1个月内全部返还所在的区政府.管委会、返还区政府 管委会 的土地出让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制定实施、旧村改造投入费用纳入土地出让成本,由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后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