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用地第七条 实施旧村改造的村必须编制旧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旧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的要求。并结合旧村用地现状 拆迁安置方案,资金平衡等实际。在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区,管委会。旧村改造办公室会同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合理确定安置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出让用地的面积 位置和界限 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第八条.旧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区政府初审后 报市规划部门审批。经批准的旧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修改的,必须按原程序报批、第九条 旧村改造应当在旧村用地现状范围内组织实施,如旧村用地与规划用地不一致。应当按规划要求实行等面积置换。在旧村用地条件允许的前提下 因规划需要下列项目用地、造成建设资金难以平衡的.可在旧村用地范围外增加相应的用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解决,一、城市主,次干道路,宽度、18米 二,城市公共绿地 不包括小区内的公共绿地,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较大型市政设施和公建配套项目。不含幼托所 配电所。停车场,垃圾中转站、公厕等小区配套项目.四.铁路。高速公路 高压电线等控制用地 五 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用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 项用地项目的征地、包括增加用地。拆迁、安置及相关费用纳入旧村改造项目统一实施并结算、其工程建设资金由区政府、管委会,统筹安排。如需由市级安排的 须报市政府审定,第十条.旧村改造用地纳入全市用地计划,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内进行旧村改造的、其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应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组织实施,其中,市政设施、公建配套 拆迁安置等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经营性用地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外的 拆迁安置用地可为集体建设用地,第十一条、旧村改造项目中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后,其土地出让金缴入市级国库,并按规定计提有关规费和专项资金后 应当在1个月内全部返还所在的区政府.管委会,返还区政府 管委会、的土地出让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区政府,管委会 制定实施,旧村改造投入费用纳入土地出让成本,由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后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