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用地第七条.实施旧村改造的村必须编制旧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旧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的要求.并结合旧村用地现状、拆迁安置方案 资金平衡等实际,在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区、管委会、旧村改造办公室会同所在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合理确定安置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出让用地的面积,位置和界限 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第八条,旧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区政府初审后 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旧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 在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修改的,必须按原程序报批,第九条、旧村改造应当在旧村用地现状范围内组织实施、如旧村用地与规划用地不一致、应当按规划要求实行等面积置换,在旧村用地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因规划需要下列项目用地。造成建设资金难以平衡的。可在旧村用地范围外增加相应的用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解决,一,城市主。次干道路 宽度.18米。二,城市公共绿地,不包括小区内的公共绿地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较大型市政设施和公建配套项目.不含幼托所.配电所,停车场,垃圾中转站、公厕等小区配套项目、四,铁路 高速公路、高压电线等控制用地 五 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用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用地项目的征地,包括增加用地,拆迁、安置及相关费用纳入旧村改造项目统一实施并结算,其工程建设资金由区政府,管委会。统筹安排,如需由市级安排的.须报市政府审定、第十条、旧村改造用地纳入全市用地计划,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内进行旧村改造的,其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应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组织实施.其中。市政设施、公建配套,拆迁安置等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经营性用地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外的。拆迁安置用地可为集体建设用地,第十一条 旧村改造项目中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后,其土地出让金缴入市级国库 并按规定计提有关规费和专项资金后,应当在1个月内全部返还所在的区政府、管委会.返还区政府,管委会,的土地出让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制定实施 旧村改造投入费用纳入土地出让成本.由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后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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