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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项目报批第二十三条 旧村改造项目实施计划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区域经济建设发展需要和实施旧村改造村的实际情况制订.在完成下列前期工作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一 村民全体大会或者户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实施旧村改造.二、旧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部门批准,三、旧村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工程建设方案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建设资金平衡方案等。已经区政府。管委会,审核。第二十四条 旧村改造项目报批过程中 属市级部门审批权限的应当委托区级,管委会,相关部门予以审批、市、区。管委会 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支持旧村改造的具体措施.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认真做好有关项目委托审批和监督.管理等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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