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七条 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建设单位取得该宗土地时每平方米土地出让价格,易地绿化地点每平方米绿地建设费用、所缺城市绿地面积.每年每平方米城市绿地管理费用、建设单位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年限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公园绿地 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 兼具生态 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化用地,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 草圃等圃地,防护绿地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 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化用地、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化用地、其他绿地是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化用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 湿地 河湖水系.自然沟渠.水塘 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第四十九条.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名木是指稀有,珍贵的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第五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砍伐,移植树木和临时占用绿地等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五十一条 各县、市,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 保护和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