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附 则第四十七条,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建设单位取得该宗土地时每平方米土地出让价格。易地绿化地点每平方米绿地建设费用.所缺城市绿地面积.每年每平方米城市绿地管理费用.建设单位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年限.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化用地,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 草圃等圃地。防护绿地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化用地.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 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化用地.其他绿地是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化用地 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河湖水系,自然沟渠、水塘、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名木是指稀有、珍贵的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五十条,本条例规定的砍伐.移植树木和临时占用绿地等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各县.市、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