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七条。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建设单位取得该宗土地时每平方米土地出让价格,易地绿化地点每平方米绿地建设费用、所缺城市绿地面积。每年每平方米城市绿地管理费用,建设单位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年限、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公园绿地 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 兼具生态 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化用地.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 花草 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防护绿地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化用地.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化用地,其他绿地是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化用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 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河湖水系。自然沟渠。水塘 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第四十九条.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 名木是指稀有,珍贵的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第五十条,本条例规定的砍伐,移植树木和临时占用绿地等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五十一条.各县、市 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