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居民身心健康,全力建设绿色宜居森林城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 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的管理工作,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促进成果转化,优化结构,提倡植物多样性、鼓励培育、选育和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新品种,并推广科学的种植和养护技术,第七条、有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完成植树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 投诉和举报 第八条,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绿化市场化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 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兴建.养护绿地,古树名木及行道树、引导和组织单位和个人种植纪念树 兴建纪念林,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