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美化生活环境,增进居民身心健康,全力建设绿色宜居森林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的管理工作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促进成果转化、优化结构,提倡植物多样性,鼓励培育。选育和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新品种、并推广科学的种植和养护技术、第七条、有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完成植树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绿化市场化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 兴建、养护绿地,古树名木及行道树 引导和组织单位和个人种植纪念树,兴建纪念林,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