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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居民身心健康。全力建设绿色宜居森林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 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的管理工作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促进成果转化 优化结构、提倡植物多样性,鼓励培育,选育和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新品种、并推广科学的种植和养护技术。第七条。有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完成植树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绿化市场化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 认养等形式、兴建.养护绿地 古树名木及行道树。引导和组织单位和个人种植纪念树.兴建纪念林,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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