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居民身心健康,全力建设绿色宜居森林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的管理工作。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促进成果转化、优化结构、提倡植物多样性 鼓励培育、选育和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新品种,并推广科学的种植和养护技术。第七条,有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完成植树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绿化市场化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兴建.养护绿地 古树名木及行道树、引导和组织单位和个人种植纪念树.兴建纪念林。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