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绿化条例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八号.长春市城市绿化条例,已于2014年7月1日由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于2014年7月30日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8月16日、1995年1月25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1995年4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1995年5月6日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97年9月26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4年10月28日经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4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4年12月16日公告公布、2005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12月29日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2月17日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3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4年7月1日经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4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14年8,月16。日公告公布。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