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园绿地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二。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三,防护绿地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四 附属绿地中的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居民区附属绿地、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负责.五.其他绿地由其管理机构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保护和管理责任不明晰的城市绿地。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第二十二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城市绿地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城市绿地实施智慧管理.第二十三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植物疫情的预测预报工作。建立防治网络体系.对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指导服务、第二十四条、城市绿地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谁管理,谁防治的要求。采用先进 实用的防治技术 加强对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发现园林植物病虫害后、应当及时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或者虚报 并按照要求做好消杀,防治工作,第二十五条 供电.供热.供气、电信,交通.给排水及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能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 施工前,会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确定保护措施。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占用的城市绿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军事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施工前应当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恢复,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第二十七条,禁止在城市绿地内设置商业性广告设施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设置公益性广告设施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二、狩猎放牧 种植农作物.挖坑掘窖,堆放物料,沙石.三、焚烧绿地。树木.营火,烧烤,四。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张贴广告。晾晒衣物.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或者照明设施.五,围圈树木.攀折.刻划树木、擅自采摘花果,挖掘地被植物,剥损树皮 破坏植物根系.六、损坏树木支架。护栏 建筑小品、七、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九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在古树名木周围的明显位置设立保护标志,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护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伤和砍伐古树名木,不得擅自摘取古树名木的果实 种子 枝叶 第三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现有湿地,河流,沟渠、水塘的保护.治理和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湿地、河流 沟渠、水塘的地形和自然地貌、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更新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超过一百株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对树木进行砍伐,更新 一、按照城市规划确需砍伐树木的.二。发现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三。严重倾斜,妨碍交通或者危及人身.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安全的、四,树龄已达到更新期的.砍伐树木时、应当在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并按照规定缴纳树木补偿费用、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树木。按照城市规划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确需移植的,树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超过一百株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移植树木的 应当移植于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的城市绿地,并在移植树木旁设置标志。树木移植一年内未成活的。树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或者按照规定缴纳树木补偿费,对应当移植而确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可以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砍伐、经批准砍伐树木的,树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树木补偿费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和规范进行修剪 一,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二 危及管线、架空线 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三 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严重影响居民住宅通风采光的,五,其他需要修剪树木的情形.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和其他公用设施安全的。管线和其他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告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植物进行城市绿化,对进入城市规划区内用于城市绿化的苗木、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无法提供的、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使用、在引进新的用于城市绿化的植物品种之前,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防止危害生态平衡的植物传播蔓延、第三十五条,在进行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时,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防止环境污染、保证人畜安全 减少杀伤有益生物。第三十六条 冬季清除冰雪时。严格控制使用影响植物生长的融雪剂等化学产品、含有融雪剂等化学产品的积雪不得堆放在绿化带内,并应当及时清运.避免对植物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