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一般规定3、1,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 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建设 同步投入使用,3.2.建设建筑物应按规定分别配建机动车 非机动车以及特殊车辆停车位.其中机动车位仅指标准小型车位,不包括微型车位和子母车位,3,3.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 其改,扩建部分应按照。指标,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新增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米且超过原建筑规模25.的.原建筑物配建不足部分至少应在改扩建工程中按不足车位的50。补建,3,4,除住宅 医疗设施、教育设施、交通设施外。若新建项目的地下空间和轨道站点的出入口无缝衔接 可将其机动车配建停车指标降低到配建指标的80。若建设项目所处地块内设有轨道站点出入口.可将其机动车配建停车指标降低到配建指标的85,若建设项目所处地块50、以上的用地面积位于轨道站点最近的出入口直线距离300m之内.可将机动车配建停车指标降低到配建指标的90。规划或在建的轨道线路的站点出入口位置以已批准的规划方案或初步设计方案中的出入口位置为准、3。5。分期建设的建筑物,分期停车设施配建数量应不低于同期应配建规模,3,6,住宅类配建指标为居民停车位、访客停车位的设置应按照居民停车位总数的2,单独进行设置、并不应多于20个 原则上在地面部分设置。并且不得出售或出租,3、7、住宅区内室内停车位不得少于配建停车位总量的70,3、8,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设计可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根据自身情况设置机械式停车位 但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位。新建住宅类建筑物不宜设置机械式停车位、机械式停车位数量应按0 8进行折减后计入总停车位数.3.9,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2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3,10、建筑物确因地理,建设条件因素制约。在采取技术措施后仍不符合配建标准的。经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缴纳停车设施异地建设的相关费用,市政府统一安排建设社会公共停车设施,1 原建筑物周边200米范围内应有对外开放的公共停车设施,2,配建不足的停车位数不得超过建筑物应配建下限值的20。3 异地建设相关费用按照不足停车位数总面积计算.每个停车位按照3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按照土地出让时楼面地价的4倍计算,3,11 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 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3.12.鼓励建筑物设置无障碍车位。3。13,住宅 办公等建筑物配建停车位鼓励设置电动汽车的相关充电设施,3,14 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以计容建筑面积为准、但地下室中的商业.办公等部分也应按照实际使用功能配建停车位,3,15 临时建筑根据其使用性质参考相应的停车配建标准、3。16.未列入本指标分类。已列入但存在特殊情况以及特殊地块内的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可通过交通影响评价进行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