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 1。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指标、1.2 本.指标,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应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 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1。3,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 指标,市区的工业园区。吴江区和下辖各县级市可参照执行,1,4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 见下图。一类区指古城护城河围合区域,二类区指古城护城河至中环线.太阳路,星华街、苏同黎公路 南绕城高速。东山大道.金枫路 大同路、苏虞张公路新线,太阳路、之间的区域、三类区指中环线以外的区域、住宅类。医疗设施类,教育设施类和交通枢纽类建筑物停车位需求量属于刚性需求。原则上保障供给.满足需求.一类区同时控制配建停车位上限和下限执行。二类区.三类区控制配建停车位下限执行、办公类、商业类。宾馆类,文化体育类,工业仓储类和公园类建筑物停车位需求量属于弹性需求,为体现区域差别化,一类区采用较低指标并控制配建停车位上限执行,二类区。三类区采用较高指标并控制配建停车位下限执行.1 5,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 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方便使用,并应结合城市规划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布局。1 6。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指标.的规定外 还应符合国家 江苏省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7,指标、应定期修订优化.修订问隔期宜为5,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