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对发生事故单位的处理第五十二条,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所在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向州建设局及省建设厅报告,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 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第五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条 一。二.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 建议颁发管理机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五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 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本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处罚的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建议颁发管理机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五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 拒不整改的,建议颁发管理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