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对发生事故单位的处理第五十二条,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工程所在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向州建设局及省建设厅报告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二,发生较大事故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第五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 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条,一,二.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建议颁发管理机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五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处罚的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建议颁发管理机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五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建议颁发管理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