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对发生事故单位的处理第五十二条、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所在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向州建设局及省建设厅报告,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二 发生较大事故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第五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条。一。二。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 建议颁发管理机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五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瞒报 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本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处罚的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 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建议颁发管理机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五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建议颁发管理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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