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量化扣分的执行第三十七条违规扣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单个工程项目为计分单元.每个计分单元总分值分别为60分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人员总分值分别为50分.一个违规扣分周期期满后、扣分分值累计未达总分。该周期内的扣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扣分周期,第三十八条.扣分执行情况实行全州联网信息化管理,各扣分执行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传扣分执行情况。第三十九条.在一个扣分周期内,扣分分值累计达到总分值,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网上公示并于15个工作日后 将被扣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被扣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上报州建设局,并以书面形式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立案、颁发管理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的处罚。第四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二章 第三章所列的检查项目和相应的扣分值 对施工现场实行动态监督检查、在执行扣分时.执行人员应对其违规事实即时拍照,收缴有关资料、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证,作为扣分的主要依据。第四十一条,执行违规扣分应当由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或一名具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和一名具有省安全监督员证的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以上证件后共同执行扣分、执行扣分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取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第四十二条,实施扣分后,必须向被扣分企业。人员,送达.延边州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列明工程名称,被扣分企业,人员、名称,姓名.注册。岗位,证号,扣分原因,扣分依据、扣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诉权利等内容 由执行人签发 加盖公章 被执行人签收。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对同一扣分事项不得重复扣分,在执行扣分时 若被扣分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收。由执行人双签见证,实行留置送达,第四十三条、在每检查次中。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第四十四条 实施扣分时,施工项目多于一名专职安全员.安全监理人员的.则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人员实施扣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人的,对施工项目所有的专职安全员、安全监理人员实施扣分.第四十五条、如对扣分有异议的,被扣分企业.人员 可在被扣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管辖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经查实确属错误扣分或扣分依据,不足的,应及时纠正,相应扣分记录应予撤销或变更 复查结论应书面通知申诉企业,人员,和执行扣分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