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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在销售现场公示相关信息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套房屋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第三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未在经营场所公示相关事项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责令其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责令改正 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二 三,六,七项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九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四十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处罚结果记入其信用记录.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擅自泄露房地产交易信息的 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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