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转 让第九条、房地产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房地产转让、一、买卖 二 拍卖、三、抵偿债务,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设立。分立、合并等情形,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五,赠与。六,以其他合法方式转让、第十条、房地产在个人独资企业与其投资人之间的转移,按照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办理、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一,房地产权属未进行登记的、二,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三。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四。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五 已作他项权登记的房地产。未经他项权人书面同意的 六.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转让共有的房地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书面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正在依法查处的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自立案查处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限制该房地产转让 违法情形消除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书面告知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解除对该房地产的转让限制.第十三条 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第十四条。房屋转让的、其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转让.第十五条。房地产转让的。转让人应当如实书面告知受让人所转让房地产的权属,抵押.租赁以及房地产是否附有违法建筑等相关情况,第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时、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 房地产坐落地点、四至范围和面积。三,房地产用途.四,房地产权属证书编号,五。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和使用期限、六 房地产附属设施.设备情况,七.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八 交付条件和期限,九,违约责任,十,争议解决方式,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待售新建商品房信息输入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取得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与购房人签订网上交易管理系统打印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全部准售房源等有关信息。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销售行为、一,未取得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销售或者变相销售收取款项的 二、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 三,发布新建商品房虚假已售.待售信息的、第十九条。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应当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价格.并依法缴纳税费、第二十条 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价格拟定房地产市场交易指导价格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第二十一条、房地产拍卖机构在拍卖房屋前应当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对所拍卖的房屋进行查询 并将被拍卖房屋的所有权状况,抵押状况和使用现状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