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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危房加固解危工程,不适用本技术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在本规定施行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各阶段的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仍然有效,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和红线图,但尚未审定方案的、除文、图所规定的各项指标仍然有效外.其余均须按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原 长治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办发、2009.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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