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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镇,乡村规划,国家,省,市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凡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的、按法定程序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五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时。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修改。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法律 法规规定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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