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第十五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 改建,扩建的各类建 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限制的规定.第十六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及间距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十七条,主干道两侧新建 改建 扩建的各类沿路建筑物的高度。H。不得超过规划道路红线宽度,W 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 5倍,即H,1、5,W.S。临接两条。含两条、道路时.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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