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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高度控制第十五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限制的规定。第十六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及间距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十七条。主干道两侧新建,改建 扩建的各类沿路建筑物的高度,H、不得超过规划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临接两条、含两条,道路时。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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