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五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设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己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二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己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 由市房产局出具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的证明 四 己经依据 招投标法 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 有满足施工需要且经过符合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七。建设资金己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后,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实地放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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