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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一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计划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 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报建手续。依法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大型建设项目应同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工业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涉及航空。通信.航运 堤防等城市基础公共设施的建设项目 应同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第二条,市规划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选址意见和用地规模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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