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条 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第十一条。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城市总体规划和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村镇体系规划,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确定的重点镇的总体规划、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苏木乡规划,嘎查村庄规划 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旗县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 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绿化和广场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三条,按照总体规划要求需要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 苏木、嘎查村庄执行城市总体规划,不再另行编制镇总体规划,苏木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镇。苏木规划、由区人民政府依据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嘎查村庄规划。由镇。苏木人民政府依据镇.苏木规划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 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苏木乡规划,嘎查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 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牧区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 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草场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苏木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嘎查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六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反馈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反馈镇人民代表大会,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旗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旗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 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具体地块的建设用地范围和性质、开发强度 空间布局管理、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主要出入口方位及专项规划的要求等 第二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各阶段城镇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的重点.分片区。分阶段编制,并覆盖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确保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绿化和广场用地的合理布局、充分保护和合理利用沿黄河湿地.城中绿地、大青山南麓等生态资源,第二十一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应当延续本市城市总体特征、科学控制主要景观,道路。广场,绿地、标志性建筑,特色历史街区等周边建筑的高度和密度、高层建筑要合理退让建筑红线,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二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下列区域的.应当进行城市设计。一.各类城市公共中心,主要道路,二,火车站,机场,绿地 广场周边及客运交通枢纽、三.风景名胜区 文物保护区,历史街区。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重要区域,第二十三条 市和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结合所在区域的风貌特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第二十四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条件分析、空间布局,日照分析,景观规划设计 道路系统规划设计。绿地系统规划设计,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竖向规划设计等,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二十六条、编制城乡规划 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 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 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 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嘎查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二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