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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九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城市建设与旗县区发展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暖、道路。公共交通,消防、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 卫生院。幼儿园,福利院,集贸市场 警务室 居委会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牧区提供服务,苏木乡.嘎查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 节约用地,突出特色.注重环境、保护文物。引导农牧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牧区生产,生活条件,第三十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城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 优先安排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合理安排绿化。广场等用地,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第三十二条,市和旗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三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道路。广场。绿地 公共交通,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 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湿地.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及设施,人防工程、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以及城际公路两侧一公里范围内禁止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和水资源质量的项目.具体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在制定总体规划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第三十五条 城市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绿地。广场。主要道路的地下空间禁止商业开发。第三十六条.在城市建成区以及近期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由区人民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提出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改造计划应当明确改造范围。用地性质 功能分区,为居民预留产业发展和生活用地、对实际住户少 水资源缺乏,自然环境恶劣 不适宜居住 无发展潜力的嘎查村庄。应当有计划地实施搬迁 第三十七条、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第三十八条 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了解规划条件,现状用地性质与土地使用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以及规划用地性质相符的.可以按照自有用地申请建设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申请进行建设的 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和建设主体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 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地形图 三。土地权属证明。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五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申请表、二,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五 土地权属证明,六.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七,建设项目地形图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市,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旗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拨土地、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和划拨土地,第四十一条、在城市 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申请表、二,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四,土地权属证明、五、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六。建设项目地形图,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 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第四十二条.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面积.坐标和标高,现状.周围地区环境,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控制指标。主要出入口方位,绿地率和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各类规划控制线 建筑界线 开发期限,第四十三条。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消防.抗震、防雷.防洪等有明确要求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 旅客集散中心、物流中心,体育场馆,会展中心和其他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居住小区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四十四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四十五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立项批准 核准 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 五。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六,建设项目地形图。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四十六条,在苏木乡,嘎查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报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书 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四。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效果图.五.建设项目地形图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四十七条,受理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分别在二十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人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告知的,可以延长至五个工作日,第四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做出规划许可、第四十九条,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要求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原证自行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开工建设的 应当在期满前十日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的,原证自行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不得超过一年,第五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公布期不得少于十日。第五十一条 规划要求配置绿地.幼儿园.停车场 公共交通站场,消防设施。环卫设施 物业管理用房 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健康水站.商业网点等配套设施的城镇住宅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 同时交付使用。第五十二条。住宅建筑除应当满足大寒日不低于两小时的日照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南北向多层住宅.二十四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从散水起算,的1,5倍 二。南北向多层以上住宅的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在二十四米至四十米.含.间,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3倍,建筑高度在四十米至七十五米 含,间,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1倍,建筑高度在七十五米以上 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9倍 三 其他朝向的,按照国家 自治区和包头市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执行、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沿道路、绿化,广场等公共用地安排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代征上述公共用地.第五十四条、规划建设项目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集中布局.因环保,安全,卫生等原因需要与其他建设工程保持一定距离的。可以进行独立选址、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因节约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化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确需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化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毗邻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合理退让规划控制线,建筑物,构筑物需同时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以退让距离中最大距离为准,地上建筑物附属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建设范围不得超出其用地界线.并依法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但是人防工程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第五十六条,毗邻机场、气象台,站 地震台 站.电台、电视台和通讯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应当在净空、视距、传输,抗干扰 隐蔽伪装等方面符合其专业控制要求.第五十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 桥梁,地下通道时 应当将有关市政管线以及其他各类管线进行同步设计和同时敷设,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工程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公示牌,公示牌须载有以下内容,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编号及其发证机关名称。二,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五、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组织放线,建设单位在放线时 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现场核验放线情况,第六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决定.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旧小区改建时,应当将批准地块内规划确定不予保留的建.构,筑物全部拆除后、方可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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