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十八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调整的监督检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查询制度,依法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情况,方便利害关系人和公众查阅和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 对城乡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第六十九条,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时。有权予以制止、同时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理,第七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调整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制度,畅通渠道,认真研究相关意见和建议 接到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 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控告之日起十日内组织核查。处理.第七十二条 市、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核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第七十三条 市、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第七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