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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村,居,委会,街办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予以劝阻.并及时通报给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城建监察及上级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依照法定职权加强对个人住宅建设的监督检查。依法制止违法建设行为,街办、乡镇,村、居。委会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对于未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位置.层数.建筑面积和建筑造型,外观色彩等技术要求内容进行建设的。城市规划、建设.城建监察等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可现场制止或纠正。情节严重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监察部门通知建设方停止建设、限期整改或实施拆除 第二十四条 农村居民依法取得的有关规划。土地、建设,房屋产权等行政许可证件属个人建房的法定要件.不得擅自倒卖和出让。否则 原许可发证单位有权制止其行为,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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