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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村、居,委会、街办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予以劝阻,并及时通报给国土资源.城市规划 城建监察及上级主管部门 各有关部门、单位 应依照法定职权加强对个人住宅建设的监督检查.依法制止违法建设行为,街办 乡镇、村.居。委会应予以配合,第二十三条.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位置 层数,建筑面积和建筑造型,外观色彩等技术要求内容进行建设的、城市规划、建设,城建监察等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可现场制止或纠正.情节严重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监察部门通知建设方停止建设。限期整改或实施拆除 第二十四条 农村居民依法取得的有关规划。土地,建设.房屋产权等行政许可证件属个人建房的法定要件 不得擅自倒卖和出让 否则.原许可发证单位有权制止其行为 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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