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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村 居。委会,街办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予以劝阻,并及时通报给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城建监察及上级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依照法定职权加强对个人住宅建设的监督检查.依法制止违法建设行为。街办 乡镇。村。居,委会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位置,层数 建筑面积和建筑造型.外观色彩等技术要求内容进行建设的、城市规划 建设,城建监察等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可现场制止或纠正,情节严重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监察部门通知建设方停止建设.限期整改或实施拆除 第二十四条。农村居民依法取得的有关规划,土地,建设 房屋产权等行政许可证件属个人建房的法定要件,不得擅自倒卖和出让,否则、原许可发证单位有权制止其行为,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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