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十八条,凡农村居民新建层数在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住宅,须委托有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或者选用通用图集,严禁无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勘察,设计 施工前须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九条。农村居民建房应落实.四节一环保 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的要求,注重建筑单体设计、做到户型合理,结构安全,功能齐全 建筑造型,外观色彩和空间组合具有地方特色,并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现代宜居生活气息 第二十条、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建设施工队伍,或工匠、资质 或资格。的审查,严禁无资质、资格,施工。第二十一条,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村居民建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手续 未办理的,不得开工,对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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