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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十八条。凡农村居民新建层数在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住宅 须委托有勘察 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或者选用通用图集,严禁无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勘察 设计.施工前须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九条、农村居民建房应落实,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 节材。环境保护,的要求。注重建筑单体设计,做到户型合理、结构安全、功能齐全 建筑造型 外观色彩和空间组合具有地方特色,并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现代宜居生活气息.第二十条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建设施工队伍,或工匠.资质。或资格,的审查、严禁无资质,资格 施工、第二十一条、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村居民建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 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手续,未办理的、不得开工,对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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