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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村 居.民点建设的规划编制第十三条、村、居,民点规划的编制工作、由乡。镇。街办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由辖区规划分局组织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具体规划地点须征得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第十四条.编制村、居,民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出让 统一征用。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的原则。各项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第十五条 村,居,民点规划方案经区规划分局初审后,按程序报市规划局进行技术审查和审批.因居民点规划建设,需要农用地转用,征用集体土地的。应当事先报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规划和土地手续.第十六条.经批准的村。居。民点规划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到各区建设局,园林局,办理绿线审批手续.建设完成后,应到各区建设局、园林局.办理配套绿化验收手续,第十七条。个人建房纳入村,居,民点规划建设的,应当在居民点小区内按规划布局进行统一建设 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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