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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村.居、民点建设的规划编制第十三条,村。居.民点规划的编制工作,由乡 镇,街办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 由辖区规划分局组织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具体规划地点须征得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编制村,居,民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出让.统一征用 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的原则、各项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村、居 民点规划方案经区规划分局初审后。按程序报市规划局进行技术审查和审批,因居民点规划建设。需要农用地转用.征用集体土地的,应当事先报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规划和土地手续.第十六条,经批准的村.居。民点规划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到各区建设局。园林局。办理绿线审批手续,建设完成后,应到各区建设局 园林局。办理配套绿化验收手续.第十七条,个人建房纳入村 居,民点规划建设的,应当在居民点小区内按规划布局进行统一建设,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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