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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村 居.民点建设的规划编制第十三条、村,居,民点规划的编制工作。由乡。镇.街办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由辖区规划分局组织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具体规划地点须征得区规划 国土资源部门同意.第十四条 编制村 居.民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出让。统一征用 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的原则,各项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第十五条,村 居。民点规划方案经区规划分局初审后,按程序报市规划局进行技术审查和审批.因居民点规划建设,需要农用地转用.征用集体土地的,应当事先报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规划和土地手续.第十六条,经批准的村,居、民点规划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到各区建设局 园林局,办理绿线审批手续。建设完成后 应到各区建设局,园林局。办理配套绿化验收手续,第十七条 个人建房纳入村、居.民点规划建设的 应当在居民点小区内按规划布局进行统一建设,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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