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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村。居,民点建设的规划编制第十三条。村,居、民点规划的编制工作。由乡、镇、街办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由辖区规划分局组织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具体规划地点须征得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第十四条。编制村 居 民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出让,统一征用,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的原则.各项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第十五条。村,居,民点规划方案经区规划分局初审后。按程序报市规划局进行技术审查和审批、因居民点规划建设.需要农用地转用,征用集体土地的.应当事先报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规划和土地手续,第十六条、经批准的村 居,民点规划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到各区建设局。园林局、办理绿线审批手续 建设完成后,应到各区建设局,园林局、办理配套绿化验收手续。第十七条、个人建房纳入村。居,民点规划建设的 应当在居民点小区内按规划布局进行统一建设 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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