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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村,居,民点建设的规划编制第十三条,村.居,民点规划的编制工作 由乡 镇,街办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由辖区规划分局组织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具体规划地点须征得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第十四条,编制村、居,民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出让,统一征用,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的原则,各项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必须符合国家 省。市有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村.居.民点规划方案经区规划分局初审后.按程序报市规划局进行技术审查和审批,因居民点规划建设、需要农用地转用、征用集体土地的。应当事先报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规划和土地手续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村、居、民点规划项目 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到各区建设局,园林局、办理绿线审批手续,建设完成后 应到各区建设局 园林局。办理配套绿化验收手续.第十七条、个人建房纳入村,居,民点规划建设的 应当在居民点小区内按规划布局进行统一建设、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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