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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村 居,民点建设的规划编制第十三条,村 居,民点规划的编制工作。由乡、镇 街办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由辖区规划分局组织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具体规划地点须征得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编制村.居.民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循 统一规划,统一出让.统一征用.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的原则。各项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第十五条,村.居,民点规划方案经区规划分局初审后 按程序报市规划局进行技术审查和审批。因居民点规划建设。需要农用地转用 征用集体土地的 应当事先报市规划 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规划和土地手续.第十六条.经批准的村、居 民点规划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到各区建设局.园林局,办理绿线审批手续。建设完成后.应到各区建设局,园林局,办理配套绿化验收手续 第十七条。个人建房纳入村,居 民点规划建设的,应当在居民点小区内按规划布局进行统一建设、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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