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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村。居 民点建设的规划编制第十三条,村、居.民点规划的编制工作 由乡 镇,街办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 由辖区规划分局组织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具体规划地点须征得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编制村,居.民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出让,统一征用、统一建设 统一配套。的原则 各项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必须符合国家 省,市有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第十五条。村。居 民点规划方案经区规划分局初审后,按程序报市规划局进行技术审查和审批,因居民点规划建设。需要农用地转用,征用集体土地的.应当事先报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并依法办理相关规划和土地手续.第十六条,经批准的村 居,民点规划项目 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到各区建设局,园林局.办理绿线审批手续,建设完成后,应到各区建设局、园林局,办理配套绿化验收手续.第十七条、个人建房纳入村。居 民点规划建设的.应当在居民点小区内按规划布局进行统一建设 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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